企業單位關于工作服采購和管理
來源: 發表時間:2017-09-03 13:02:35
工作服的采購:
第一條員工工作服,根據處所服裝要求,分大、中、小及特殊要求制作或購買,由各機構基礎實際大概需要,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處審核,向集團公司辦公室提報數量及尺寸要求,由辦公室匯總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同意后,一致采購、發放。
第二條由集團公司辦公室擔責牽即鎬頭,財務、審計、紀委等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,通過比質比價、招投標擇優選擇提供廠家定制。
第三條大格局采購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。
工作服的管理:
第一條工作時間所有員工必須按照公司要求著裝,維持良好的意識風格,建立良好的公司相貌。
第二條工作服應按照要求安排著裝,衣服及褲竹席不得隨意安排,否則視同未按要求著裝。
第三條著工作服時,應安排與工作服顏色、式樣妥當的襪竹席和鞋竹席,清潔、無破損;在工作處所不得赤腳或穿拖鞋等。
第四條工作服應維持干凈、整潔,不得出現掉扣、錯扣、脫線等有損相貌的現象;不得自作主張改變工作服式樣。
第五條員工出席公司各類會議、公共關系運動、商務商談等場合,均要求著工作服。
第六條若因員工個人原由引起工作服破損、遺失、被盜或許體型變化而引起工作服穿著不應該身的,重新制作工作服的費用由員工個人承當。
第七條員工入職后,發放工卡。試用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按準則發放工作服。
第八條新入職員在未領取工作服前,應自覺穿著與工作服的色調、式樣相接近的服裝。
第九條除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外,工作服的費用實行員工與企業共同分擔。
1.員工支付工作服費用的30%,從領取當月報酬中扣除。
2.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,工作滿兩年以上者,辭職(辭退)時,不再另行收取服裝費用。
3.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,工作滿一年以上兩年以下者,辭職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40%費用;被辭退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20%費用。
4.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,工作不滿一年者,辭職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70%費用;被辭退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40%費用。
5.員工辭職未交還所有工作服者,另行收取工作服70%費用。
第十條著裝時間:冬裝著裝時間為每年10月16日至次年4月30日,夏裝著裝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。因天氣原由而更改時間的,以集團公司辦公室的通知為準。
第國慶節條考查管理
1.各機構(單位)擔責人應當真實行、監督屬下遵守本要求。集團公司辦公室將不定期發展著裝標準察看、檢查、考查。
2.未按本要求著工作服者,由其直接上級責成立刻改正,拒不改正的,由地方機構(單位)罰款50元/次。
3.員工自作主張轉借工作服給外部人員的,罰款100元/次。
4.集團公司辦公室在檢查中發覺被查機構(單位)隸屬員工不按要求著裝超過3人次的,處分主要擔責人100元。
第一條員工工作服,根據處所服裝要求,分大、中、小及特殊要求制作或購買,由各機構基礎實際大概需要,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處審核,向集團公司辦公室提報數量及尺寸要求,由辦公室匯總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同意后,一致采購、發放。
第二條由集團公司辦公室擔責牽即鎬頭,財務、審計、紀委等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,通過比質比價、招投標擇優選擇提供廠家定制。
第三條大格局采購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。
工作服的管理:
第一條工作時間所有員工必須按照公司要求著裝,維持良好的意識風格,建立良好的公司相貌。
第二條工作服應按照要求安排著裝,衣服及褲竹席不得隨意安排,否則視同未按要求著裝。
第三條著工作服時,應安排與工作服顏色、式樣妥當的襪竹席和鞋竹席,清潔、無破損;在工作處所不得赤腳或穿拖鞋等。
第四條工作服應維持干凈、整潔,不得出現掉扣、錯扣、脫線等有損相貌的現象;不得自作主張改變工作服式樣。
第五條員工出席公司各類會議、公共關系運動、商務商談等場合,均要求著工作服。
第六條若因員工個人原由引起工作服破損、遺失、被盜或許體型變化而引起工作服穿著不應該身的,重新制作工作服的費用由員工個人承當。
第七條員工入職后,發放工卡。試用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按準則發放工作服。
第八條新入職員在未領取工作服前,應自覺穿著與工作服的色調、式樣相接近的服裝。
第九條除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外,工作服的費用實行員工與企業共同分擔。
1.員工支付工作服費用的30%,從領取當月報酬中扣除。
2.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,工作滿兩年以上者,辭職(辭退)時,不再另行收取服裝費用。
3.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,工作滿一年以上兩年以下者,辭職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40%費用;被辭退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20%費用。
4.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,工作不滿一年者,辭職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70%費用;被辭退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40%費用。
5.員工辭職未交還所有工作服者,另行收取工作服70%費用。
第十條著裝時間:冬裝著裝時間為每年10月16日至次年4月30日,夏裝著裝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。因天氣原由而更改時間的,以集團公司辦公室的通知為準。
第國慶節條考查管理
1.各機構(單位)擔責人應當真實行、監督屬下遵守本要求。集團公司辦公室將不定期發展著裝標準察看、檢查、考查。
2.未按本要求著工作服者,由其直接上級責成立刻改正,拒不改正的,由地方機構(單位)罰款50元/次。
3.員工自作主張轉借工作服給外部人員的,罰款100元/次。
4.集團公司辦公室在檢查中發覺被查機構(單位)隸屬員工不按要求著裝超過3人次的,處分主要擔責人1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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